二、《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_晋律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_晋律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
如斩衰亲服制,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2、五服制度,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古人的“天下”观念,对于研究秦以后两千多年中原王朝与周边族群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看,秦以后的东亚形态具有很强的五服形态扩大的特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但有些犯罪,如卑幼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
六、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及至清末。
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则愈重。亲属间的罪亦不同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治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成为裁定罪刑的标准之一。
唐、宋、明、清律:外孙詈骂、殴杀、外祖父母,按侄犯伯叔父母、姑治罪,外祖父母殴杀外孙,则与伯叔父母、姑殴杀侄同罪。因外祖父母服止小功,所以上述有关期亲尊长各条条文内,都将“外祖父母”字样明确列出。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传统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
(1)“八议”入律。“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人律。“八议确立“准五服以制罪” 至清朝”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五服制罪体现了礼教要求的“亲亲、尊尊”原则,越亲近的就越应该爱敬,如果侵害则要严惩。、“议宾”。
(3)“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图后又有《服制》一卷,按五服分门别类,将持服的亲属一一列举,反映出法律极端重视服制。止外祖父母服止小功,但因服轻义重,在刑法上与本宗期亲尊长(伯叔父母、姑)同论。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川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川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4)“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是儒家“三纲”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重罪十条”经过《开皇律》的改造,形成了“十恶”制度,为后世封建各朝代所沿用。
《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了总则的地位
服制与刑法《北齐律》首创12篇法典体例“重罪十条”
确立“减轻妇女从坐” 至现在
能传到清朝甚至现在可见影响深远,
在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五服是从西晋年代就开始有了,西晋定律次把五服制服纳入法典,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北魏律》 为隋唐律典的渊源 “官当 八议”入律调德治;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王羲之是书法家,而非思想家,所以有关他的思想都比较少,但他的书法风格平和自然,笔势委婉含蓄,遒美健秀,其作《兰亭集序》更是被称作“天下行书”。王羲之崇尚,如果非要说思想的话应该是从此入手吧!望采纳O(∩_∩)O谢谢~
1、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王羲之接受的是老子的思想,以“无为”为作为境界与手段,但目的还是在于“无不为”的处世态度。
王羲之有:省示,知足下奉法(注:指佛法)转到,胜理极此。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此故荡涤尘垢,研遣滞虑,可谓尽矣,无以复加,漆园(注:即庄子)比之,殊诞谩如下言也。吾所奉(注:指五斗米道)设教意正同,但为形迹小异耳……”这里王羲之一方面斥责庄子“诞谩如下言”,另一方面表明终始虔诚于“五斗米道”(源于黄、老的天师道)。
王羲之接受的是老子的思想,以“无为”为作为境界与手段,但目的还是在于“无不为”的处世态度。
王羲之有:省示,知足下奉法(注:指佛法)转到,胜理极此。此故荡涤尘垢,研遣滞虑,可谓尽矣,无以复加,漆园(注:即庄子)比之,殊诞谩如下言也。吾所奉(注:指五斗米道)设教意正同,但为形迹小异耳……”这里王羲之一方面斥责庄子“诞谩如下言”,另一方面表明终始虔诚于“五斗米道”(源于黄、老的天师道)。
儒家思想为指导。汉代引礼入法的原因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早在晋代即按服制定罪。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皆沿用此原则,按祖父母、父母、子孙、期亲、大功亲 、小功亲、缌麻亲种种不同身份,区别罪刑,详细规定于条文中。《元典章》有丧服图六。2、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服制是封建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二、《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五、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
如斩衰亲服制,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但有些犯罪,如卑幼尊长财物,则恰恰给点分吧 呵呵 都是自己打的~~相反。
六、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及至清末。
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则愈重。亲属间的罪亦不同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治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成为裁定罪刑的标准之一。
唐、宋、明、清律:外孙詈骂、殴杀、外祖父母,按侄犯伯叔父母、姑治罪,外祖父母殴杀外孙,则与伯叔父母、姑殴杀侄同罪。因外祖父母服止小功,所以上述有关期亲尊长各条条文内,都将“外祖父母”字样明确列出。
其实“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古代,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五服”具体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斩衰是用很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缝边,像斧斩一样,故名斩衰。穿这种丧服服丧三年,用于臣、子、妻、妾为君、父、夫服丧;齐衰则是缝边的生麻布做成;大功和小功则是用熟麻布做成,只是做工不同;缌麻是细的熟麻布做成。服丧时间依次减少,分三年、一年、九个月、五个月、三个月。古人以这五服表示亲属的远近亲疏。从自己开始,上到父亲、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孙、曾孙、玄孙,同时还有上述亲属的旁亲,都是有服亲,叫内亲。母亲一系叫外亲,服制只有一世,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则是无服亲。同时,期亲指父系亲属,大功亲指祖父系亲属,小功亲指曾祖父系亲属,缌麻亲指高祖父系亲属,母系亲属均列入缌麻亲中。
(2)“官当”人律。“官当”是指封建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大功服小功服缌麻服这样分来,丧服不仅仅是在出殡时所着服装,也显示出不同辈分与直、旁系亲属关系,因此大家就把“五服”作为表示亲戚关系的一种标准了。甚至还有以五服制罪的法律,即“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可见“五服”的亲缘关系有多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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