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学校里什么应税什么免税_学校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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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免税,大家印象是优惠政策,对 纳税 人来讲肯定是利好因素,但实际上对于 一般纳税人 的免税来讲却不一定。那么接下来, 网 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应税与免税项目的税收筹划。 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了某些免的政策,比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向境外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咨询服务等;一般来讲,享受免税政策会降低纳税人的税负,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会因享受免税政策而多缴纳。以下,笔者从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1、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方式; 2、免与不免的税负平衡点; 3、免政策的纳税筹划。 1、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按照免税收入与全部收入比例划分 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文章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如兼营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无法划分应用于应税与免税项目,则按照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当期因免税项目免征(即不计算免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不能准确划分,则应按照免税收入占当期所有收入的比例计算;如当期因免税项目而免征的(销项税额)小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会因免税而多缴纳。 这里要强调一点,一定要注意是“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进项税额。 如能确定属于应项目或非应的进项税,不需要该公式进行计算,直接将非应的进项税转出即可。在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的是关于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问题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师。 3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是什么意思呢?以固定资产为例,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专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则其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该固定资产不是专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而是同时生产免税产品或应税产品,不是36号文件所述的“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所以,不需转出,该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当一般纳税人兼营应与免项目时,当期取得的进项税,应分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将可以分清确认为应税项目的进项税抵扣,确认为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转出;其次,将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同时用于免项目与应项目的进项税予以抵扣,或将专门用于应项目的进项税予以抵扣,将专门用于免项目的进项税转出;,将无法划分用于免项目或应项目的进项税按照上述公式进行划分。 2、免与不免的税负平衡点 现以向境外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免征的情况为例讲解如下: 某境内外资生产企业A 公司 进行某项新产品的研发活动,形成新技术后,A公司向其境外母 公司转让 该技术使用权,并收取技术转让费用;设A公司在某月的情况如下: 当期销售产品收入100万(不含),销项税额17万;技术转让收入10.6万;当期进项税15万(已认证,全部为无法区分的进项税); 不享受免税政策,其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10.6÷106%×6%)-15=17.6-15=2.6万。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什么是免税销售额
就是你交税的时候,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再乘以税率
换场话说,就是实际销售额未达到免税销售额时,不交税,超过时,超过部分交税
的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句话的理解?
年应税销售额作为界定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界定口径是很广的。免税销售额包含在里面,意思是应税的但可以免税,但是该部分销售额还是纳入年应税销售额的口径。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部分的销售额吗?
您好,如果免税商品与非免税商品的销售额与成本是分别核算的话,那么税额也分别核算,如果未能分别核算,则一律按照税率缴纳。
未名明德
有哪些免税项目啊?
1、(2)李某对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6400元。 当月应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00)×20%=880元。 李某当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11+880=10元。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除了这些免税项目外,还有对个人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项(日)营业额100元。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 、部委和 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费、抚恤金、救济金;
(6)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参加的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门批准减税的。
3、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经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都属特准退还、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
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1) 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 下列企业(项目)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备套件、备件:
??其一,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另有规定者除外;
??其二,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
免征的销售额包含额吗
免征的销售额不包含额。按税制来讲,的应税销售额不管是免税的还是不免税的都是不含,是价外税。
纳税申报表里的免税销售额是指免税的金额吗
免税销售额一般指的
是出口的免税销售额。一般指的是外贸企业
免税销售额和免税劳务收入包括什么内容?
请您将问题问的再详细一些好吗。例如您所处企业的具体情况。这样也好为您有的放矢的回答。
营业额3万以下免税 是说所有企业吗
不是,一般纳税人就不免,其他小微企业免税也要税务核定才行。
3万以下的销售额是不是只要填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应征不含税销售额那里是不是不要填了?
1行和3行还是需要填的,否则以后会出现比对异常的。
小规模纳税人报表上的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怎么填
完全正确,恭喜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率
1、出口企业已经办理退税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 不允许税前列支(纳税调增)金额 - 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 - 税法规定免税所得.
为了更好地掌握出口货物涉及消费税的政策处理,对相关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政策进行一次梳理。
【结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退运、复进口时,已退消费税应该及时申报补缴;出口时免税但没有退税的,退运退货的实质就是销售的不成立,应该作为库存货物,待再销售时申报缴纳消费税。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一般规定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释义】出口企业不仅仅局限于外贸企业,生产性出口企业同样可以享受;购进出口的货物理应理解为外购、没有经过加工等工序、直接用于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释义】委托加工收回、由受托方按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属于当前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应该不受此条款限制。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结论】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的,消费税出口免税且对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适用免税的,消费税免税、不退税且不得抵缴内销消费税(否则就是演变成一种退税);适用征税的,消费税随同征税。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补缴消费税的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2、出口企业已经办理免税但没有退税的情形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公告2015年第号第二条
三、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的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点
【注意】这里实际还存在申报期限对退免税的不同处理、单证是否收齐的不同处理等问题,需要参考:《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第24号)、以及(公告2013年第65号)和(公告2014年第56号)对部分条款的修改规定。
四、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消费税处理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消费税。
2、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免消费税。
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款
【结论】逾期不申报免税,意味着放弃免税?不申报免税就征你税。
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消费税的时限
1、上述“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政策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项
【理解】就是最迟到次年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实际不到5月31日。
2、对本年度的上述属于内销征税的,须在次年6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团体、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地区的捐赠。 此外,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团体和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冷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拓展资料】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团体和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团体和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的规定执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向在境内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地区的捐赠; (2)必须通过境内非营利的团体、机关等组织进行,不得直接捐赠;
(3)除特殊规定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另外,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团体和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会、残疾人基金会、扶贫基金会、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例如:公民李某2005年3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2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省某山区失学儿童小红,通过S区将其中1000元捐赠给P学校;李某同月在A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将其中 2000元捐赠给;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800元,李某当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1)李某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2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通过对学校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李某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4000-800=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3200×30%=960元。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800-960)×15%-125=211元;
个人捐款免税办理流程: 依照《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而办理流程也非常琐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至管辖分局领取并正确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辖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为:概念不同、适用时间不同。具体概念不同:
1、零税率:税率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时,销营业额中应纳税部分就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税额允许抵扣;
2、免税:属于原本需要征税的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给予某些项目取得收入免予缴纳的税收优惠。
具体适用时间不同:
1、零税率:纳税人销售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2、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条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政策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二点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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