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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选举委员会成员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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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支部换届,支委候选人由下至上产生。
2、根据的基层组织选举条例规定,组织换届选举时,候选人应由自下而上。
3、先由全体员进行,根据多数员的意见,由组织确定初步人选后,再征求全体员意见,然后由上级委审批后,交由员大会选举产生。
4、支部换届选举候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候选人必须是正式员,必须是本单位员,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群众基础,并经支部内全体正式员酝酿认可并报经上一级组织批准方可确定为支部委员候选人。
5、法律依据:《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6、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精神和上级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7、第十四条 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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