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保密法第 32 条: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管理义务

教育资讯 2025-01-04 10: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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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密法第 32 条: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管理义务标题:保密法第 32 条: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管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 32 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负有以下义务:

1. 保密义务

机关单位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保密审查义务

机关单位应当对需要接触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包括审查其政治思想、社会关系、个人经历等,并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3. 保密措施义务

机关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国家秘密被泄露。保密措施包括: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进行保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制定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国家秘密的分类、等级、处理程序。 使用保密通信设备,加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定期对国家秘密进行清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泄密风险。

4. 保密交接义务

机关单位之间或者机关单位与个人之间进行国家秘密交接时,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交接双方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5. 保密防护义务

机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国家秘密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技术泄露等影响。保密防护措施包括: 建立应急预案,应对泄密事件。 配备保密防护设备,防止非法进入和窃取。 监控保密区域,及时发现可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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