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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专科有学分制吗(新乡学院专科能升本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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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学院受情节比较轻的可以拿到和,情节者不授予。
2、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总 则根据《中华学位条例》和《中华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3、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1.拥护的,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4、2.完成教学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5、3.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6、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7、2.在校期间,因受到记过及其以上者。
8、3.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达六门及其以上者;专升本学生两年中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达四门及其以上者。
9、4.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四年制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其以上者;专升本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其以上者。
10、5.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11、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票数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学生因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12、2.学生因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或在省级及其以上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及其以上奖励者。
13、3.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14、第四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或者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等取得学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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