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劳动者被安排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被安排在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二倍;被安排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则加班费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三倍。
劳动法40条 劳动法40条第三款
劳动法40条 劳动法40条第三款
《中华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实行带薪年休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具体办法由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内容:有以下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患病或者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劳动合同法》第41条款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二)春节;(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节;
劳动法(labo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新劳动法解读-一、概述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劳动合同法》解读。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新劳动法解读-二、解读内容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2、用人单位有自,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得到充分保障。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签合同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6、没有性劳动合同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7、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8、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多12年。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9、职工若不服解聘,可调解仲裁诉讼发生、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10、“磨洋工”可辞退,但要有考核标准无论是国企还是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11、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和加班费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以前违约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规定。一般每日加班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1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13、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要通过,明年5月1日实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14、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撑腰。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意识。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万注意不要不辞而别,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工人;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新劳动法解读-三、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须知1、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休息休纳入劳动合同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7、试用期多不得超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10、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已经年满55岁以上且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辞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如果劳动者虽然已经年满55岁以上且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情况存在,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你产生的费用,你要承担。支付相应用人单位损失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的,你可以申请仲裁。15年,自己单方主动书面提出辞职且是自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样的辞职同样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急辞的规定:
1、劳动合同上约定未做半年的要扣陪训费300和450急辞费,这种约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辞职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权利,只要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
3、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用人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4、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申请,(四)国庆节;到30天后用人单位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劳动法对公司的保护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第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在加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保护的同时,相应放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面,次规定企(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法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经过程序可以裁减人员。这将有利于用人单位在用人机制上增强应对市场竞争的适应性,从而能够比较好的促进用人单位长期、健康发展。
二、劳动法解雇员工赔偿
《劳动合同法》对做错事的员工,没有明确约定处罚条款的,按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对员工进行处罚的。
劳动法对公司的保护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法对公司的保护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法律分析: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休的,可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规定;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的法定节日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二)春节;
(三)劳动节;
使用这一条款解除,单位首先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比如公司交付的某个项目,因为员工消极怠工,没有按时完成,给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很大负面效应。证据点可以抓几处:一是项目书,二是项目的进展汇报书,三是项目没有按时完成的后果。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元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种妥协的做法。在单位没有确凿的依据时,选择协商解除可以很好得收拾局面,让单位尽快从这一负面中摆脱出来。
《中华劳动法》第四十条内容是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1、元旦;2、春节;
3、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节日。
劳动者在法定休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中华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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