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_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各省高考 2025-01-18 10:12:23

其他公司营业执照中有证券金融业务经营范围怎么申请资格证

全称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对(二)行政法规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真心建议不妨考虑一个没有风险、 没有加盟费、没有压力、 合法、 倍增、 产品质量高、 产品价格还特别便宜、 销售额消费额永远累积、 产品还越来越便宜、 不伤己不伤人、 不愁人脉、 永远发展的生意, 可以微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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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_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4年9月22日令第23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4.《中华刑法》(第三章第三、四节)

法律分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是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由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申请1号牌照的资料主要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董(2004年9月16日令第22号)事及高级人员身份信息等;

法律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8、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第九条资格考试由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第十条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时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3)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合理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尽到相关职责及注意义务,未在情况变化时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资者销售、提供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未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了虚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赴理。

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管理办法

(1)依据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2)建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3)强调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 (4)强调了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追责体系; (5)强调了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就是指“经营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拓展资料

对于投资者影响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照顾风险承销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自主选择权。今后投资者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并且如果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开通信用业务、新三板、创业板、分级基金、期权、退市交易等一些高风险等级且超出投资者风险承扩展资料受能力的业务时需要进行“双录”。

怎么购买卷商牌照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金融1号牌照(证券交易牌照)的申请流程。

金融1号牌照是指在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取得该牌照的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股票、股票期权、债权、互惠基金的买卖和经济人服务,同时还可进行单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销证券提供买卖服务。由于金融开放程度很高,因此某些在国内不被允许的金融证券服务14.《开发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也可以在开展(必须取得相应牌照)。对于1号牌照来说,就包括证券中介牌照(小1号牌照,可根据介绍的客户数量,收取大1号牌照持有机构给予的回佣)和证券经济牌照(大1号牌照,进行传统的券商服务业务)。

无论打算申请哪种类型的牌照,都需要以一家公司为依托。所以要申请1号牌照,就必须有一家合乎要求的公司。所谓合乎资格,主要为公司和人员两个方面:

1.必须在境内、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或在本地注册备案的境外公司。

2.设立完整健全的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和管理架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金管局的认证,以确定其能够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危机。

当满足公司及人员的要求后,即可准备相应资料,进行金融1号牌的申请工作。而这项工作也分为两个方面:

1、4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资料准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学历证明,公司风险控制和企业架构资料,公司认购资本数和流动资金证明等

当准备完毕以上资料后,即可递交,进行1号牌照审批。

经过一段时间审批后,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核结果(通过或拒绝申请)的通知。而在成功取得金融1号牌照后,还需要每月提交财务及经营报表。

直接申请 根据披露的资料显示,截至今年3月10日,正在排队中的新设证券公司申请21家。如果您是一位有心人,这些拟新设证券公司的申请大部分地点均在深圳前海或上海自贸区这类金融改革实验区,且无论资金来源还是股东背景,都大有噱头或具特殊意义。 所以说,如果您想自己申请成立一家证券公司,那你一开始就得拥有足够的实力或资源,必须进行充分准备和研究,还有一颗接受失败沉重打击的心胸,不然极有可能兴致高昂而来却垂头丧气而归,甚至从此一蹶不振。 小编这里给您支出的妙招是借力——实力或资源、巨额资金和无与伦比的专业,你必须具备一项,缺少的那一块就可以通过借力来获取。比如说,没有过硬的资源,那您的朋友圈里、亲戚朋友里,有无拥有资源的朋友,直接的、间接的都行,通过资源入股,充分发挥股东资源优势,无疑是新设申请不可或缺的手段。 不过,还特别想说明的一点是,从新设证券公司开闸到目前,递交申请并获得成功的案例其实屈指可数,按已经成功揭牌的新设证券公司来数,也就华菁证券和申港证券,均注册在改革自贸区内。 姿势二:股权收买 通过股权变更直接控股一家证券公司,进而实现拥有一家证券公司。这一姿势在国内市场上也非易事,尽管已有成功的案例,但失败案例其实更多。 剔除行政性的划转和合并,近些年来通过受让股权从而获得证券公司成功案例有网信收购众成证券、中天城投收购海际证券、锦龙股份收购中山证券、珠海金控收购航天证券、九鼎收购天源证券、华信收购财富里昂证券等。 失败案例尽管很多并未浮出水面,但可以“感知”到的就有锦龙股份在收购中山证券之前,与东莞国资对东莞证券控股权的争夺。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千万别被市场上列举出来的成功案例所迷惑,因为很多参与收购的失败的参与方羞于启齿罢了。就如大家对炒股,亏钱的一般都默不作声,赚点小钱都恨不得把自己装扮成股神一个道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

章总则条为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保障证券基金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合规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经批准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如下:

(一)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

(三)规定的其他情(2003年12月28日令第18号)形。

以上机构统称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主体,应当保障充足的信息技术投入,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持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支撑作用。第五条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业协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信息)在指导下制定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协助开展信息技术相关备案、监测、检测和检查等工作。第二章信息技术治理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完善信息技术运用过程中的权责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作流程,保障与业务活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投入水平,持续满足信息技术资源的可用性、安全性与合规性要求。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审议本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

(二)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

(三)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层负责落实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承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相关决议;

(二)建立明确、程序清晰的信息技术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和协调机制;

(三)完善绩效考核和追究机制;

(一)信息技术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建设规划、信息安全规划、数据治理规划等;

(二)信息技术投入预算及分配方案;

(三)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或重大改造立项、重大变更方案;

(四)信息技术应急预案;

(五)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审查报告以及年度评估报告;

(六)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委员提请审议的事项;

(七)其他对信息技术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应当由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稽核审计部门、主要业务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担任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委员或顾问。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信息官,由其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其中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八年以上;

(二)近三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章总则条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第三条可授权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

(三)规定的其他条件。

1、证券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5、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第五条第2项所列人员应获得第十七条所列资格证书种类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3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4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发行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5项、第6项和第9项所列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8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第五条第10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的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业规范,接受的监督与管理;

1、培训规划及考试办法符合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

2、使用认可的教材;

3、授课人中的数量、结构和专业水平符合规定的审核确认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

4、教学设施和组织规划经审查符合要求;

5、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另行规定。第十一条拟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者,应按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二条依据第十条所列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公告。第十三条对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第十四条依据本规定及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教学不负、培训质量低劣、以及在培训和考试中弄虚作者,可撤销其指定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其有关。

证券行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一)法律

1.《中华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证券法》

(1998年(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管理层下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或指定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信息技术战略并审议下列事项: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令第9号发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第五次会议修订中令第83号发布)

5.《中华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令第27号发布)

6.《中华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华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令第51号)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5年12月25日中华令第189号发布)

(1997年11月30日批准1997年12月25日证券委员会发布)

4.《证券公司监管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令第522号发布)

(2008年4月23日中华令第523号发布)

(三)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2.《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6日令第14号)

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日令第33号)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令第30号)

6.《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9日令第31号)

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7日令第37号)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10.《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

11.《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07年8月14日令第49号)

12.《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13.《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

(2005年2月18日银行...银行公告[2005]第5号)

1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2日令第4号)

16.《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006年4月7日令第29号)

17.《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令第5号)

1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8年修订)

(2007年12月28日令第52号)

19.《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0日令第34号)

20.《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2008年1月14日计字[2008]1号)

2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2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

2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2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2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1月30日令第39号)

2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证监信息字[2000]5号)

2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6日令第3号)

28.《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3日证监[1996]6号)

29.《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

30.《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18日令第17号)

3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8月24日令第50号)

(2002年1月7日.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令第40号)

3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7月31日令第35号)

3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工商总局..外管局令2006年第10号)

3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工商总局.外管局令2005年第28号)

3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6日令第53号)

39.《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

4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

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2004年6月8日令第19号)

4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令第20号)

4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令第21号)

4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4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6年6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47.《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4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银行、外管局令第36号)

4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2007年6月18日令第46号)

5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

5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2年12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2006年10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五)证券交易所规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

2.《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

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稿)》(2007)

6.《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

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

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2007)

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

证券经纪人执业后要进行多少小时后续培训

证券经纪人执业后的后续培训时长并未作具体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11月29日令第51号)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

你好,后续培训都是一个培训一次,主要看你次什么时候培训的,下一年也是这个时候在后续培训。(1994年8月4日中华令第160号发布)

上海是干什么的

(2006年5月17日令第32号)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资料递交

(二)垂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班子和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确定由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基本职能: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 统一监管证券业。

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

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合作事务。

13.交办的其他事项。

是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设在,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证券法》第14条规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本条内容来源于: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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