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于2022年8月23日印发,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做出延长规定。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财税10号公告原文释义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延续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减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予以缓缴,缓缴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
三、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企业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营业税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营业收入,继续实施免征营业税政策。
五、对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六、对制造业等行业 新增留抵退税政策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对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存量留抵税额,预留30%用于后续抵减,剩余部分实行一次性全额退还。
此外,公告还明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区分企业规模、行业性质和所有制类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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