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要约,其内容如下:
《合同法》第52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撤销的要约,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要约不得撤回:
1. 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要约: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况下要约不得撤回,例如竞价拍卖中的要约。
2. 当事人约定不能撤销的要约:当事人在要约中约定要约不得撤回,则要约人不得撤回。
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要约必须明确表示不得撤回:要约人必须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要约不得撤回。
2. 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3. 要约期限合理:不可撤销的要约期限不得过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不可撤销要约的意义在于:
1. 保障受要约人的利益:受要约人基于要约作出信赖,不可撤销的要约防止要约人撤回要约,使受要约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2. 促进交易的稳定:不可撤销的要约使交易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受撤回要约的干扰,有助于促进交易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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