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简单的例子:你到服装商店买衣服。衣架上衣服均标明了价格,你看中了某款服装,提出要以8折的价格购买,商店营业员同意了你的还价,并把服装卖给你。这里,商店的标价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你的还价属于要约,营业员的同意属于承诺。
甲向乙借款20万元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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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每日一练-2021年注册会计师
希望您能满意。1.【单选题】甲向乙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丙为保证人。2019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之事不知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表述中,正确的是(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A.保证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D.保证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C.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D.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同时适用
3.【单选题】甲餐厅承接乙的婚宴。双方约定:婚宴共办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厅支付定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乙未依约向甲支付定金。婚宴前一天,乙因故通知甲取消婚宴。甲要求乙依约支付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A.甲餐厅应在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之间择一向乙主张,因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B.甲餐厅权请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为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C.因为乙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尚未生效
D.甲餐厅无权请求乙支付定金,因为定金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条款无效
A.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发出时生效
B.抵销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C.抵销通知为要式
D.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5.【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C.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 参及解析 】
1.【】D。
解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加重债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实务中,如果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据证明上述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则应将此类情况的诉讼时效界定在2001年9月10日而不应当是2001年10月10日,以免因举证不能,而被甲方取得时效利益。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故BC选项错误;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C。
解析:选项ABC: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乙未依约向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无权要求乙承担定金;选项D: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故C选项正确。
4.【】D。
解析: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选项C: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所有;选项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故B选项正确。
1、《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债权请求全属于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之日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2、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这题2、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产品质量的保证期为两年,从投入使用时开始计算。至于当事人约定的三个月质保期,只是付尾款的构成条件,而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保义务。因此,乙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违约。选C。
仅供参考。一、丙可以向乙要A,也可以向甲要求其交付,前者称之为指示交付,后者称为债权请求权
二4、与3同。、甲可以要,丙也可以要
三、不可以,债权转让以通知到债务人为有效,乙只能向丙履行义务
四、这个怎么可能,现在银行用存折取钱要身份: 「11月」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每日一练汇总(每日更新)证的。。。。
五、买卖合同都有效,因为出卖人只能履行一个合同,所以对其他两个承担违约。当然如果在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有人了,根据债权效力,先成立的债权优先于后成立的
一、陈某做为公司的业务科长,肯定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但是,并不是一定要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才能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济活动,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的规定,陈某做为业务科长,属于公司这一企业法人中的“其他”范围,同样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而吕国栋和王某显然知道,王某是四海公司这一身份,同时,陈某也明确告知他们,是代表公司从事借款活动的,并在借款人栏里署名四海公司,在此情况下,吕国栋和王某显然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这一规定中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这一条件,所以,保证人王某关于其受欺诈拒绝承担保证的行为,于法无据。因此,我认为该借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吕国栋完全可以要求四海公司承担还款,并由王某承担保证。
三、1、此问题的提法存在错误。理由是:前提条件未明确,因为,合同虽已成立生效,但出题者并未明确各方的履行期限问题,无从界定违约时间点,在违约时间点无法界定的情况下,显然也无法确定权利受侵害的时间,更无从计算诉讼时4.【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抵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效。
3、不对。因为《民法通则》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处的“自愿履行”,应当包括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此外,亦对此类问题做出了相C应的司法解释。
如果是连带担保 ,丁的担保是C(15万),要是一般解析:选项A: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选项B: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选项C:抵销通知为非要式。选项D: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故D选项正确。担保,丁可以选择要求乙优先执行甲的财产,不足部分承担担保。
10万5.【】B。左右吧 你说的不详细 一般按丁当时的音响价值和抵押协定的额数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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