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x0dx0a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x0dx0a 《中华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x0dx0a 首先,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x0dx0a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x0dx0a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而这授权的组织就不是行政机关。《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和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具有行使公共权力的性质,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校即教育法授权可以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x0dx0a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x0dx0a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流程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x0dx0a 其次,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x0dx0a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 x0dx0a 1.申诉。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即提出。 x0dx0a 2.诉讼。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x0dx0a 当然,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告学校提起什么诉讼(告学校提起什么诉讼最有效)
告学校提起什么诉讼(告学校提起什么诉讼最有效)
告学校提起什么诉讼(告学校提起什么诉讼最有效)
证据,法律是要讲证据,既然老师能证明盖了五科的章,事实确登记了四科,所以老师之间本身是矛盾的,证据是有的,但是民事诉讼很复杂,是个法制不健全的,能赢你也输了,大学刚毕业多考虑自己的事业,为这种事不值得,你哪个成功人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士不是接受了这个的潜规测,然后才能有所成就,等你成为规则制定者的时候你就不会那么想了。
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你跟我一样,我是延迟了一年才交齐毕业材料还给了红包才拿到的,当时实习手册是花了很多时间关系还有钱才在医院盖到章的,现在他们把我的档案弄不在了我注册不了护士资格证,学校说只给我补建档案但是实习手册要我自己去找医院找关系,凭什么我完整交给你的你弄不见了没有个处理方法解决问题的态度还就给我推卸拖延时间? 真的是以为一班学家庭很好欺负你们是学校就拿你们没办法吗?我有当时对话的录音 也准备到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青少年保》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三、当事法律分析:可以,学校作为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依照《中华教育法》的授权,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利时,具有行使公共权力的性质。学校对高全作出开除学籍的,剥夺了高全的受教育权,系学校代表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高全对此不服提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书,又称,是为了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
一、直接向该到学校所在的XX区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了。二、在学校所在的市里要是太黑了直接瞎判怎么办? 这种担心有点多余。一个小小的书的颁发与否,市中院(二审)怎么你是个人,学校是个团体,你几率不大,你就说些什么啊,电视媒体曝光之类的话,你想要恐吓下他们还行,让他们给你办了就是,不过说实在的也没必要闹大对谁也没好处嘛可能呢? 三、怎么才能闹到省高院? 只有等到二审终审后,你对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省高院申诉,申请再审。 四、怎么借助网络、媒体的力量让这事引起关注? 这个可能性还是建议你看看当年北大毕业生为博士学位状告北大学位委员案。
学校不按规矩诉讼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其实,受理将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案例,在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司法实践中已不是,判决学校败诉案例,在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是。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 赔偿标准 ,一般以学生的 监护人 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 一般 赔偿金 额不会超过你所遭受的损失金额。(不得利原则) 你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 医疗费 (住院费、治疗费、费等) 2、监护人的误工费(因照顾孩子导致的 工资 损失) 3、住院营养补贴(为改善营养、伙食) 4、其他经济损失 一般而言,你需要拿出相应的 证据 ,说明你要求的赔偿是合理的。比如,医疗、监护人的工资单&请单等等。你只能要求学校赔偿你的损失!所以,如果你为了照顾孩子而请,导致单位扣除了你的工资,你才可以要求学校赔偿你损失的这部分工资,也就是所谓的误工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