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高职单招 2024-11-10 09: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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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懋义:第九条

文号:全国常务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什么时候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11-4

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促进嚟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梼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协助维护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章程进行工作,发挥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锕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砥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魍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对村委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的要紬求的规定。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篪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敕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构成。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吜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篪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吜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驺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锕会成员,也包括在一豁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 砺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3.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机关。因此,村委会成员有别于以及其他机关的,不能从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决,也可以从集体经济上交村委会的收益中解决。

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 侴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委会成员办理村委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如何才能做到适当补贴,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一般来说,菗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应当大体相当于当地相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补贴太高,增加村民的负担。补贴太低,影响村委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自治工作的开展。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

关于村委会成员补的贴问题,是目前农村中广大农民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常委会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村民来信反映本村的村委会成员采取种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多拿多占。对此,村民 砺意见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为此,有的人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应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立法中考虑到:一是我国各地的情况异很大,对此难于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补贴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法律可以不作规定。为了避免补贴过高的情况,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这样,可以避免在补贴问题上由少数村委会成员说了算的状况,有利于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

中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

文号:全国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11-4

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锕由村民群众依法喌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协助维护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章程进行工作,发挥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歯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中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十八条

文号:全国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楱-11-4

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协助维护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章程进行工作,发挥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豁魑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组织法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薨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褫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对村委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的要求的规定。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2.关于驺村委会成员的构成。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的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薨济和文化事业,管理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镑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闳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 骤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3.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啻也不属于机关。因此,村委会成员有别于以及其他机关的,不能从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决,也可以从集体经济上交村委会的收益中解决。

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委会成员办理村委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如何才能做到适当补贴,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鳝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一般来说,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应当大体相当于当地相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补贴太高,增加村民的负担。补贴太低,影响村委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自治工作的开展。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 侴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

关于村委会成员补贴问题,是目前农村中广大农民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常委会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村民来信反映本村的村委会成员采取种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敕,多拿多占。对此,村民意见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为此,有的人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应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立法中考虑到:一是我国各地的情况异很大, 峁对此难于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补贴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法律可以不作规定。为了避免补贴过高的情况,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晷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这样,可以避免在补贴问题上由少俦数村委会成员说了算的状况,有利于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

法律主观: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绉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魉并公布,于198腌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宪法,从法律特性上说,它是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歯层和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炿建设的胄发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也不是乡镇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与本村人均收入挂钩或略高,由全体村民充分讨论决定,报批乡、镇批准。要做到既不增加群众负担,又能使所筹集的经费落到实处。条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协助维护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砥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教育和推组织法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篪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村民委员会级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疝会可以饬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鳝岁的村民,不㤘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梼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炿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砾选票,始得当选。晷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瘛镇的和或者县级常务委员会和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 雠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夿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偢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楱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坻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鸱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颁布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藿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第篪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偢线,充分发扬,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伬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什么时候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呪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组织法各级俦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酬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砾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民法典》

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雠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在农村的机关和单位与村委会的关系的规定。

一、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委会

根据本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因为在我国,由于工作需要,有一些机关,如的派出机构,某些乡、民族乡,的野战部队、部队,矿山、油田和其他一些与农村紧密联系的企螭业、事业单位驻在农村。这些单位和组织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这主要是:(1)上述单位和组织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其居住区,一般都荭设立了家属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管理自己的事务。在基层生活中,他们已经有了自治的组织。(2)上述单位的人员虽然住在农村,但他们在经济、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与村民有许多不同之处,不宜合嗤为一体,同村民一起自治。

二、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什么时候委员会

驻在本村而又不属于本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他们中有些人是城镇居民,参加了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有些是其他村的村民,也参加畴了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有些职工属本村村民,需要参加本村的 媸村民委员会。因此,对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人员,是否参加驻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律没作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县、乡或者县以上在农村办的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单位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

三、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其驻在村的有关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一个村的村民根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就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共同制定的自紬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自治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是在我国农村基层发展,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全体村民都必须共同遵守村规民约。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不属于本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也应当遵守。因为,他们虽然不属于本村的村民,也不参加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但由于该单位驻在农村,其活动与该村利益相关,如果他们不遵守驻在村的有关村规民约,则可能损害村民的利益,影响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因此,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这里规定的遵守“有关村规民约”,即并不是所有的村规民约都需要遵守。因为有些村规民约与驻在单位没有直接关系,如村里对村干部的要求、村级组织的相互关系、村集体经济的管理等,驻在单位和人员不存在遵守的问题,所以规定的驻在单位的人员只需要遵守与他们有关的那部分村规民约即可。

四、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搒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上述单位有关的问题时,应当与他们进行协商。应当邀请驻在单位派代表出席有关会议,尊重有关单位的意见,做到“协商解决”问题,尊重双方意愿,维护双方利益。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支持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双方要友好相处,团结互助。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与村民会议关系的规定。

一、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㤘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二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组织者。村委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的权利,都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委会的每一位干部都有义务向村民会议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从而使村委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对村民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这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村民履行自治权利的体现。按照本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和审议一次村委会的工作报告,以使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有足够的了解,增强村委会工作的公开性。同时还可以使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村委会改进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实际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树立村民会议的权威性,保证实现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必须保证村民会议按时召开,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向村民会议报告怞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二是村民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为村委会顺利实施村民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创造条件。

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根据本条幚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召集村民会议既是它的职权,又是它的义务。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村民会议:(1)村委会的设立 瞓、撤销、范围调整;(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3)罢免村委会成员;(4)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一般由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村民会议的议程、会议锕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村民会议由村委会集体主持,有利于发扬,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失误,也有利于培养村委会成员的意识,养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习惯。当然啻,村委会集体主持并不等于开会时每一个村委会成员都是会场的主持人。村委会可以协商一人或几人主持会场怞。主持人应当贯彻村委会集体讨论决魉定的精神,不能擅做主张,随意改变会议的议程等。对于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持人应当及时和村委会其他成员交换意见,集体讨论解决。

中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文号:全国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11-4

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协助维护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章程进行工作,发挥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咮协助乡、民族乡鸠、镇的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羴。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籀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懤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俦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菗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对村委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的要求的规定。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村的俦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篪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构成。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魍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颁布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丒并协助上级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胄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褫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墀八条规定:“中华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事务。”村委会绉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 骤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 瞓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3.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机关。因此,村委会成员有别于以及其他机关的,不能从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决,也可以从集体经济上交村委会的收益中解决。

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委会成员办理村委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黐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如何才能做到适当补贴,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一般来说,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应当大体相当于当幚地相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补贴太高,增加村民的负担。补贴太低,影响村委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自治工作的开展。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

关于村委会成员补贴问题,是目前农村中广大农民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常委会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村民来信反映本村的村委会成员采取种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多拿多占。对此,村民意见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为此,有的人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应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立法中考虑到:一是我国各地的情况异很大,对此难于雠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补贴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法律可以不作规定。为了避免补贴过高的情况,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这样,可以避免在补贴问题上由少数村委会成员说了算的状况,有利于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

法律主观: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宪法,从法律特性上说,它是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和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雠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也不是乡镇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与本村人均收入挂钩或略高,由全体村民充分讨论决定,报批乡、镇批准。要做到既不增加群众敕负担,又能使所筹集的经费落到实处。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镑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协助维护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核镬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殠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村鸱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魑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的人除外。有选蜯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以前公布。第十三条颁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嗤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什么时候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代咮表大会和或者县级常务委员会和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懋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村民委员会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颁布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瘛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组织法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村民委员会法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袤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民法典》

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伬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在农村的机关和单位与村委会的关系的规定。

一、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委会

根据本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因为在我国,由于工作需要,有一些机关,如的派出机构,某些乡、民族乡,的野战部队、部队,矿山、油田和其他一些与农村紧密联竑系的企业、事业单位驻在农村。这些单位和组织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这主要是:(1)上述单位和组织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其居住区,一般都设立了家属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管理自己的事务。在基层生活中,他们已经有了自治的组织。(踌2)上述单位的人员虽然住在农村,但他们在经济、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与村民有许多不同之处,不宜合为一体,同村民一起自治。

二、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

驻在本村而又不属于本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他们中有些人是城镇居民,参加了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有些是其他村的村民,也参加了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有些职工属本村村民,需要参加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因此,对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人员,是否参加驻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律没作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县、乡或者县以上在农村办的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单位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

三、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其驻在村的有关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一个村的村民根据宪法、法律、法 媸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就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共同制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夿民开展自治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是在我国农村基层发踌展,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全体村民都必须共同遵守村规民约。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不属于本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也应当遵守。因为,他们虽然不属于本村的村民,也不参加所酬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但由于该单位驻在农村,其活动与该村利益相关,如果他们不遵守驻在村的有关村规民约,则可能损害村民的利益,影响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因此,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都应当遵搒守有关村规民约。这里规定的遵守“有关村规民约”,即并不是所有的村规民约都需要遵守。因为有些村规民约与驻在单位没有直接关系,如村里对村干部的要求、村级组织的相互关系、村集体经济的管理等,驻在单位和人员不存在遵守的问题,所以规定驻在单位的人员只需要遵守与他们有关的那部分村规民约即可。

四、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上述单位有关的问题时,应当与他们进行协袤商。应当邀请驻在单位派代表出席有关会议,尊重有关单位的意见,做到“协商解决”问题,尊重双方意愿,维护双方利益。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支持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双方要友好相处,团结互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竑是什么

文号:全国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11-4

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殠事业,调解民间,协助维护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章程进行工作,发挥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疝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荭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对村委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的要求的规定。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腌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构成。根据本条亜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峯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事务。”村委藿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什么时候,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籀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3.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机关。因此,村委会成员有别于以及其他机关的,不能从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决,也可以从集体经济上交村委会的收益中解决。

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委会成员办理村委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如何才能做到适当补贴,应当同本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一般来说,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应当大体相当于当地相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补贴太高,增加村民的负担。补贴太低,影响村委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自治工作螭的开展。经村民委员会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 峁相攀比。

关于村委会成员补贴问题,是目前农村中广大农民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常委峯会将村闳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村民来信反映本村的村委会成员采取种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多拿多占。对此,村民意见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为此,有的人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应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立法中考虑到:一是我国各地的情况异很大,对此难于作出具体规畴定;二是补贴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法律可以不作规定。为了避免补贴过高的情况,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这样,可以避免在补贴问题上由少数村委会成员说了算的状况,有利于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

法律主观: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宪法,从法律特性上说,它是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和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不是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也不是乡镇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与本村人均收入挂钩或略高,由全体村民充分讨论决定,报批乡、镇批准嚟。要做到既不增加群众负担,又能使所筹集的经费落到实处。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敕公羴益事业,调解民间,协助维护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篪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呪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黐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坻、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和或者县喌级常务委员会和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亜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牰、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墀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懤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鸠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丒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饬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牰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民法典》

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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