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招标法律分析:是一部为了规范招标采购工作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招标机构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机构不得在所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投标,也不得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门备案。2011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法律主观: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法律依据:《中华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招标投标详细流程是制作招标的文件,之后发布预审的公告并进行资格的初审、接收文件并开标。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