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
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调查是指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并采取措施避免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即为调查。应当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布。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1、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是我们在生产经营中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企业是大家庭中的一个细胞,只有抓好自身安全生产、保一方平安,才能促进大环境的稳定,进而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安全生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是人类重要、基本的需求,是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证,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
如果人失去了生命,生存就无从谈起,生活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人因为而残疾,因为职业危害而身患职业病,他她的生活质量肯定就会大大的降低。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这种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解决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
涉及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首先考虑和优先适用特殊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充分考虑和界定了它与相关特殊法的衔接和关系,在其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对特别法的适用做出了除外规定。
这样规定,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冲突”,更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交通、铁道、民航等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多数都已年代久远,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形势,亟待修订和补充。
《安全生产法》的大部分法律规定,都是上述特别法所没有的。也就是说,现行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上述特别法都是在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情况下出台的,它们所没有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安全生产法》加以补充完善和适用。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制定出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其后出台的特别法则应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只有科学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才能处理好《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系,使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准确地贯彻实施。
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
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调查是指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并采取措施避免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即为调查。应当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布。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1、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是我们在生产经营中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企业是大家庭中的一个细胞,只有抓好自身安全生产、保一方平安,才能促进大环境的稳定,进而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安全生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是人类重要、基本的需求,是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证,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
如果人失去了生命,生存就无从谈起,生活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人因为而残疾,因为职业危害而身患职业病,他她的生活质量肯定就会大大的降低。
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
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调查是指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并采取措施避免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即为调查。应当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布。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1、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是我们在生产经营中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企业是大家庭中的一个细胞,只有抓好自身安全生产、保一方平安,才能促进大环境的稳定,进而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安全生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是人类重要、基本的需求,是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证,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
如果人失去了生命,生存就无从谈起,生活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人因为而残疾,因为职业危害而身患职业病,他她的生活质量肯定就会大大的降低。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这种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解决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
涉及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首先考虑和优先适用特殊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充分考虑和界定了它与相关特殊法的衔接和关系,在其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对特别法的适用做出了除外规定。
这样规定,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冲突”,更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交通、铁道、民航等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多数都已年代久远,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形势,亟待修订和补充。
《安全生产法》的大部分法律规定,都是上述特别法所没有的。也就是说,现行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上述特别法都是在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情况下出台的,它们所没有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安全生产法》加以补充完善和适用。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制定出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其后出台的特别法则应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只有科学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才能处理好《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系,使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准确地贯彻实施。
《中华安全生产法》属于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性质的法律规范。
《中华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的。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与监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矿产资源法》、《令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令第302号 关于特大安全行政追究的规定》、《令第344号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扩展资料:
《中华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和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
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
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调查是指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并采取措施避免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即为调查。应当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布。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1、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是我们在生产经营中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企业是大家庭中的一个细胞,只有抓好自身安全生产、保一方平安,才能促进大环境的稳定,进而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安全生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是人类重要、基本的需求,是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证,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
如果人失去了生命,生存就无从谈起,生活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人因为而残疾,因为职业危害而身患职业病,他她的生活质量肯定就会大大的降低。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这种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解决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
涉及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首先考虑和优先适用特殊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充分考虑和界定了它与相关特殊法的衔接和关系,在其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对特别法的适用做出了除外规定。
这样规定,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冲突”,更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交通、铁道、民航等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多数都已年代久远,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形势,亟待修订和补充。
《安全生产法》的大部分法律规定,都是上述特别法所没有的。也就是说,现行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上述特别法都是在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情况下出台的,它们所没有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安全生产法》加以补充完善和适用。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制定出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其后出台的特别法则应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只有科学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才能处理好《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系,使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准确地贯彻实施。
《中华安全生产法》属于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性质的法律规范。
《中华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的。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与监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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