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具体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结合以下几个主要原则加以运用:
对被诉侵权方案的侵权判定 对被诉侵权方案的侵权判定依据
对被诉侵权方案的侵权判定 对被诉侵权方案的侵权判定依据
对被诉侵权方案的侵权判定 对被诉侵权方案的侵权判定依据
对被诉侵权方案的侵权判定 对被诉侵权方案的侵权判定依据
对被诉侵权方案的侵权判定 对被诉侵权方案的侵权判定依据
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法律主观: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方式为: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专利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对比情况,确认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该产品包含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载明的全部技术特征,就属于专利侵权。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组合物权利要求。
一、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对于 专利 行为的侵权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 专利权 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 知识产权 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 侵权 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专利侵权的法律 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包括 民事 、行政与刑事。 1、行政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进行调解。 2、民事 (1)停止侵权 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 依照专利法和 刑法 的规定,冒他人专利,情节的,应对直接人员追究刑事。 在分析了上文的内容之后,大家应该知道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吧。一般只有在认定构成专利侵权之后,才能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此时就包括了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方面的。而其中刑事肯定是在侵权行为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的。
法律分析:一般可以从以下的3个方面来判定,发明专利是否构成侵权:1、技术特征比对方法。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和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3、进行侵权判定,不可以通过专利产品和被诉侵权技术的方案来进行直接比对。
法律依据:《中华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六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 专利权 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 多数情况下, 专利侵权 适用的是这个原则。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 专利 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 专利权人 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 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 合同违约 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中文名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外文名 无 性质 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 专利权 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 专利 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磁铁(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 侵权行为 。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针对此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何种情况下被控物为不侵权。在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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