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高职单招 2024-11-10 09: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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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本文件于2020年12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民法典》《中华劳动法》《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讼的,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保险手续,且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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