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制度的企业。
律师法实施细则 律师法实施细则全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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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目前有属于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核算。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2)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
扩展资料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实施后,合作所开始退出律师服务历史的舞台。
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律师向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人,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的职责
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的义务:
1.律师(3)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
2.律师应当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对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依法办理案件;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具备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10万元以上的资产、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扩展资料:
1定义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
2设立条件
2008年新的《中华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四)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实施后,合作所开始退出律师服务历史的舞台。
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律师向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时 效 性】:现行有效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人,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中华律师法》赋予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职责。
B类证书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派、个人的干预。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和当事人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律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宪法;
(二)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
解读修改后的律师法2007-11-05 09:42【颁布单位】: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7年10月28日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01日
【法规类型】:法规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附则。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和正义。
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修订背景】
原来的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加快推进现代化新的历史时期,律师工作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
【修订重点】
此次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三是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五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方面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六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层级配置作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重点解读】
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经验、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详细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安全、恶意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不被”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详细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设立“关卡”严管律师行业
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由于司法考试在报名学历条件上仍存在放宽地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与非放宽地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之分,在录取标准上也存在全国合格分数线(一般是360分)与放宽合格分数线(2005年是330-359分)的区别,因此,对适用不同报名条件和不同合格分数线而录取的考生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按实际进行分类。具体为:
3.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不得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此类证书效力无地域限制。
B类,适用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此类人员由于享受了报名学历条件的放宽政策,证书效力受地域限制,即仅能在放宽条件地区任职或执业,但是等拿到本科学历之后可到当地司法局申请A证。
C类,适用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0-359分的应试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仍是为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此类人员取得证书的效力亦受地域限制。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
自2012年起,因报考学历一律为本科以上文凭,因此,通过考试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不再存在。
由于今年司法考试在报名学历条件上依法仍存在放宽地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与非放宽地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之分,在合格标准上也存在全国合格分数线与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区别,因此,对适用不同报名条件和不同合格分数线通过司法考试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需客观分类。具体为:
A类 :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B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5-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上述分类,只是对应试人员的不同情况所作的客观分类。实践中,应由、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和政策具体掌握。
A类证书
属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 [3] 、第二十二条 [4] 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达到A类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
符合《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5] 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申请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也就是说,这些人员不需要再次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其证书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就减轻了他们的“考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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