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悉秘密,是指合法了解、掌握秘密。知悉秘密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知悉秘密不是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秘密的范围。确定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保密工作的关键环节。《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确定秘密事项的接触范围提出了原则要求。规定接触秘密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人限定本机关、单位的具体接触范围。同时还规定,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秘密接触范围。目前,有些机关、单位以行政级别作为知悉秘密的条件,致使一些不应当知悉秘密的人员知悉了秘密,扩大了知悉范围,失去控制,造成泄密;另一方面,应当知悉秘密的人员却不能知悉,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各机关、单位在定密工作时,应当以工作需要为原则,及时、准确地划定秘密的知悉范围。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_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_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_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_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
《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秘密。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秘密:
(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四)国民经济和发展中的秘密事项;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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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二条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原则就是“工作需要”
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在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人审核批准。使用保密事项范围,首先要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含义,并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目录,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秘密事项,需要对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在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中“对号入座”。
秘密的变更,应按照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秘密标志附近重新做出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秘密,及时解密。解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行解密,即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即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秘密事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按照秘密确定程序及时解密并作出书面记录。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秘密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解密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一、密级确定的基本程序
1、本机关、本系统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2、文件、资料从拟稿,其他物品从研制起,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范围规定》、《期限规定》和《标志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的拟办意见并标明密级、期限标志。
3、对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密级、期限标志,承办人员在提交本机关、本系统主要或主管人审批前应由本机关、本系统指定的具备审定秘密资格的定密人审核。
4、定密人审核后,由承办人员提交主要或主管人审批签发;签批后形成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视为依法确定为秘密。
5、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一经确定,应按照《秘密标志的规定》,对密级作出明确标志。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承办人员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6、在确定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按照《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根据该事项具体需要,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的确定应准确、具体。
7、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和标明应当在拟定意见的十日内完成,并有文字记载。
二、密级变更程序
1、本机关、本系统对所确定的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密级。
2、变更密级的基本程序和确定密级的程序相同,须经四个过程:①承办人(一般为原密级确定承办人)提出变更密级的意见和理由;②定密人审核;③主要或主管审查批准;④变更密级过程的文字记载。
3、变更密级后,由承办人员在原载体上作出变更后的密级标志,并及时通知有关必须知悉的人员。
三、保密期限变更和解密程序
2、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的程序同密级确定和变更程序。
3、保密期限变更或提前解密的事项,由本机关、本系统具体承办人员或定密人在对应载体上作出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标志,不能标明的,应通知有关知悉范围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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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秘密鉴定工作规定》条
为了规范秘密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秘密鉴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秘密鉴定的申请、受理、办理、复核、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秘密鉴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论准确。
第五条
办理涉嫌泄露秘密案件的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秘密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秘密鉴定。
秘密鉴定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和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得鉴定为秘密:
定密,是指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活动。(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泄露前已经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五)其他泄露后绝密级秘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的损害;机密级秘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安全和利益遭受的损害;秘密级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对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的。
第八条
一级办案机关申请秘密鉴定的,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及以下办案机关申请秘密鉴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鉴定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直接进行鉴定。
第九条
办案机关申请秘密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秘密鉴定的公文;
(二)需要进行秘密鉴定的事项(以下简称鉴定事项)及鉴定事项清单;
保密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参照《中华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在、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秘密:参照《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不得将涉及秘密的信息公开。
参照《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履行保密工作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参照《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参照《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定密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对是否属于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一)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秘密。
参照《中华保密法》第十条规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参照《中华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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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是指依法确定秘密事项的工作。
什么是定密?
作为定密工作的主体,机关、单位应当遵循主体合法、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定密及时的原则,在保密法规定的定密权限内,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定密包括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三个方面。
定密权限和申请定密授权
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
定密人确定
保密法第十二条确定了定密人制度,即机关、单位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定密人具体负责。
秘密确定程序
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
定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定密工作是贯彻实施《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保密工作管理体例结构中的首要工作,是各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和义务。
只有认真地把属于秘密的每一具体事项及其密级,及时准确地依法确定下来才能限度地保障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定密工作是指对机关单位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涉密信息、涉密资料进行分类、分级,然后对其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实行保密管理的一项工作。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定密分类:对机关单位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涉密信息、涉密资料进行分类。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涉密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
2、准入审查:对涉密信息、涉密资料及其存储、传输、利用设关键的保密工作。备(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媒介等)进行准入审查,确保存储、传输、利用环节符合保密要求。
3、保密管理:对定密后的涉密信息、涉密资料及其存储、传输、利用进行保密管理。包括保管、使用、传输、销毁等。
4、安全评估:对定密后的涉密信息、涉密资料及其存储、传输、利用环节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和漏洞。
5、法律法规培训: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保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保密管理能力。
定密工作是一项关键的保密工作,是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根据《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要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能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三)进行秘密鉴定需要掌握的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鉴定事项来源、泄露对象和时间、回避建议等。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和源头,打好基础,抓好源头,保密工作才能事半功倍。这个观念,已经广受认可。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定密法制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但是在定密工作中,定密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
坚持合法性原则。定密必须依据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的程序,站在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对密与非密进行科学界分,进而准确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宏观层面是指,定密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这就限定了行使定密权的主体范围,排除了非机关单位的定密权,如民间团体、个人独资企业等。
微观层面是指,定密权必须要由定密人行使,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定密,排除了定密权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定密的专业化和准确度。
章总 则条为加强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活动。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七条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第十一条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第十三条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定密人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1、本机关、本单位对某一事项的保密时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保密期限。责人或者其他为定密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一)定密不当,情节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六)维护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秘密指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活动。
法律依据
《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人的确定、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人和定密依据。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定密的基本概念。《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定密是指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活动。”要准确理解定密概念,应注意以下3个方面。
扩展资料定密的主体是机关单位。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内部具体负责定密的人员代表机关单位行使定密权,履行定密职责,其行为后果属于机关单位。定密要依法进行。机关单位要在保密法规定的定密权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定密包括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将秘密的确定称为定密,并将其与秘密的变更、解除相提并论。这是从工作流程角度对定密作出的狭义理解,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密概念。
定密的基本原则。《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贵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权责明确”,要求机关单位一定要在法定或授予的定密权限内开展工作,定密不得超出定密权限。“依据充分”,要求机关单位定密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要依照保密法和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进行。
“程序规范”,要求机关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定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各个环节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及时准确”,即必须在秘密事项产生的同时就启动定密程序,并充分考虑形势的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变更或解除其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就是要充分遵守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对秘密事项及时作出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确定秘密知悉范围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不应简单把秘密视为一种待遇,或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二是最小化原则,能够具体限定到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的人员。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法律依据:
《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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