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高考志愿 2025-01-04 10:27:3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说明理由。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3. 劳动者严重违纪,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 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学鉴定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相适应的工作的。 6.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又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 明确解除理由: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解除理由,符合法定六种情形之一。 2.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为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对于第一、五、六种情形,可解除期限为15日。 3. 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仅限第六种情形)以及其他应付费用。 4. 履行法律手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的权利救济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申请仲裁:劳动者可以在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提起诉讼: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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