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生态宜居环境。条例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原则、责任和义务,对城市容貌、公共场所、机动车辆、建筑工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贵州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提升城市生态宜居环境
条例主要内容
1. 城市容貌管理
条例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建筑物外观、绿化设施保持整洁美观,不得设置影响市容的广告牌、违规停车等。对历史文化名城、国家重点旅游城市等重点区域,制定更加严格的市容管理规定。
2. 公共场所管理
公共场所包括公园、广场、街道等,条例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焚烧纸钱、喧哗扰民等行为。对广场、绿地及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公共场所,加强巡查管理,保持环境整洁。
3. 机动车辆管理
条例规定,机动车辆不得在禁停区内停放,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影响行人通行或造成交通拥堵的位置。同时,机动车辆不得排放黑烟、噪音扰民,运输建筑垃圾和货物时不得遗洒。
4. 建筑工地管理
建筑工地应当设置围挡、采取防尘防噪措施,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对违法乱建、不按规定封闭工地的行为,将予以处罚。
5. 责任和义务
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定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整治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民也有义务爱护城市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6. 违法处罚
条例对各种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实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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